嬰兒哺育建議
臺灣兒科醫學會
2012年3月15日制訂
2013年8月19日第一次修訂
2016年5月20日第二次修訂
台灣兒科醫學會嬰兒哺育委員會,根據目前已有的實證研究,並參考國情,對嬰兒哺育建議如下:
1 母乳哺育的時間:母乳是正常新生兒最佳營養來源,足月產之正常新生兒於出生後應盡速哺育母乳,並持續純哺育母乳至4-6個月大(純哺育母乳意謂除了藥品等必要物之外,不吃任何其他食物)。於4-6個月大開始添加副食品,建議持續哺育母乳至1歲,但不建議純母乳哺育超過6個月。超過6個月之後,繼續純母乳哺育者,如無適量副食品補充,會有營養不良危機。1歲後可依據母親與嬰兒的意願與需要持續哺餵母乳,沒有年齡之限制。餵哺母乳宜以親餵為原則,尤其前2個月。
2 哺育母乳的好處:哺餵母乳可幫助嬰兒神經發展,並有研究顯示母乳可以降低許多兒童疾病的發生率,包括呼吸道感染與中耳炎、腸胃道感染、壞死性腸炎、嬰兒猝死症候群、發炎性腸道疾病、肥胖、糖尿病、白血病等。
3 不適合哺育母乳的情形*:
* 註1:母親有未經治療的結核病或乳房有活動性單純疱疹感染不應親餵母乳,不過因為不會透過乳汁傳染,所以可以擠出的母乳哺育。結核病經治療至少2週並證實已無傳染性之後,可開始親餵母乳。
* 註2:抽菸與喝酒並非哺育母乳的絕對禁忌,但包括母親與所有接觸者都不應抽菸。吸入二手菸,是小孩過敏性疾病與嬰兒猝死症候群的危險因素。母親應盡量不喝酒,喝酒每天不宜超過每公斤0.5公克酒精。這對60公斤體重的母親而言,大約相當於2個罐裝啤酒。喝酒後至少間隔2小時以上,才餵哺母乳。
4 奶嘴的使用:研究證據支持使用奶嘴可以降低嬰兒猝死症候群發生率,但住院中哺餵母乳之嬰兒使用奶嘴的目的,應僅限於撫慰接受治療嬰兒的情緒及減輕嬰兒疼痛。一般正常新生兒使用奶嘴的時機應延遲至出生後3-4週,待母親成功哺餵母乳後才開始在寶寶睡覺或小睡片刻時使用奶嘴。
5 維生素D的補充:純餵母乳有引起維生素D缺乏與佝僂症(rickets)的報告,為了維持嬰兒血清中維他命D的濃度,台灣兒科醫學會建議純母乳哺育或部分母乳哺育的寶寶,從新生兒開始每天給予400 IU口服維生素D。使用配方奶的兒童,如果每日進食少於1,000毫升加強維生素D的配方奶或奶粉,需要每天給予400 IU口服維生素D。維生素D 的其他來源,例如加強維生素D的食物,可計入400 IU的每日最低攝取量之中。
6 鐵及鋅的補充:含有鐵及鋅的副食品可在4-6個月時開始添加,4個月後尚未使用副食品之前,應開始每天補充口服鐵劑 1 mg/kg/day。
7 水分的補充:於純哺育母乳之嬰兒,除非有水分大量喪失的情形,並不需要另外補充水分,但並非絕對不可喝水。
8 早產兒:早產兒需較高的維生素與鐵的攝取量,需注意補充直到他們接受完整的固體食物且有正常的生長發育及血液標準值。12個月以下的早產兒,每日鐵攝取量至少需要2 mg/kg。接受母乳哺育的早產兒,在1個月之前即可開始每日補充2 mg/kg鐵,直至早產兒使用含鐵豐富的配方奶或開始食用固體食物。不需要額外補充鐵的特殊情形,包括多次輸血導致鐵質吸收較多之早產兒。
9 氟(fluoride)的補充:純哺育母乳的嬰兒,在出生後6個月內不需補充氟。所有兒童,均建議於6個月開始每半年接受公費牙齒塗氟。
10 母乳性黃疸(breast milk jaundice):母乳哺育嬰兒黃疸超過2週,雖然可能為母乳所導致,但應注意糞便顏色是否正常。可建議暫停母乳2天,其間每天繼續擠出母乳。2天之後如果黃疸改善,可繼續哺育母乳。如果黃疸沒有改善,應請兒科醫師作進一步檢查。寶寶出生30天後黃疸持續不退者,應由兒科醫師診治,並抽血檢驗直接膽色素及總膽色素。
11 配方奶:
11.1 不建議六個月以下使用嬰兒配方奶,有特殊需要時才可用。如有需要,優先使用液劑配方奶。
11.2 配方奶有時含有微量可能致病的細菌,包括Cronobacter sakazakii與Salmonella enterica。
11.3 清洗泡奶設備必須符合衛生原則:
11.3.1 事先必須以肥皂與水充分清洗雙手。
11.3.2 泡奶相關設備均在含清洗劑熱水內清洗,包括杯子、奶瓶、奶嘴、湯匙等。奶瓶與奶嘴內側、外側,應以專用刷子刷洗。
11.3.3 清洗之後以乾淨清水沖洗。
11.3.4 可用專用消毒設備或沸水消毒。
11.4 沖泡配方奶需符合衛生原則:
11.4.1 事先必須以肥皂與水充分清洗雙手。
11.4.2 準備煮沸的水,市售瓶裝水也需要煮沸。禁止以微波爐煮水,因為溫度內外不均,內部過熱的水可能導致燙傷。
11.4.3 在攝氏70度左右沖泡配方奶,可使用溫度計測量。
11.4.4 用水龍頭沖水,或在冷水、冰水內浸泡以快速降低奶水溫度。
11.4.5 應該在沖泡後2小時內使用完畢,置於室溫下超過2小時的奶水應該丟棄。如果至於攝氏5度以下冰箱冷藏室,可使用時間為24小時。

臺灣兒科醫學會
2012年3月15日制訂
2013年8月19日第一次修訂
2016年5月20日第二次修訂
台灣兒科醫學會嬰兒哺育委員會,根據目前已有的實證研究,並參考國情,對嬰兒哺育建議如下:
1 母乳哺育的時間:母乳是正常新生兒最佳營養來源,足月產之正常新生兒於出生後應盡速哺育母乳,並持續純哺育母乳至4-6個月大(純哺育母乳意謂除了藥品等必要物之外,不吃任何其他食物)。於4-6個月大開始添加副食品,建議持續哺育母乳至1歲,但不建議純母乳哺育超過6個月。超過6個月之後,繼續純母乳哺育者,如無適量副食品補充,會有營養不良危機。1歲後可依據母親與嬰兒的意願與需要持續哺餵母乳,沒有年齡之限制。餵哺母乳宜以親餵為原則,尤其前2個月。
2 哺育母乳的好處:哺餵母乳可幫助嬰兒神經發展,並有研究顯示母乳可以降低許多兒童疾病的發生率,包括呼吸道感染與中耳炎、腸胃道感染、壞死性腸炎、嬰兒猝死症候群、發炎性腸道疾病、肥胖、糖尿病、白血病等。
3 不適合哺育母乳的情形*:
小孩有典型半乳糖血症(galactosemia)。 |
小孩有苯酮尿症(phenylketonuria)等代謝疾病,在有適當血液監測下,有時可輪流哺育母乳與特殊奶粉。 |
母親有第I型或第II型人類嗜T淋巴球病毒(human T-cell lymphotropic virus)感染、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感染、未經治療的布氏桿菌病(brucellosis)、大流行流感(pandemic influenza)感染、動物流感感染。 |
正在使用下列藥物的母親:ergotamines、statins、化學治療藥物。授乳母親使用其他藥物的資訊,可參考美國的LactMed網站(http://toxnet.nlm.nih.gov/cgi-bin/sis/htmlgen?LACT)。 |
正使用非法藥物,包括amphetamines。 |
* 註2:抽菸與喝酒並非哺育母乳的絕對禁忌,但包括母親與所有接觸者都不應抽菸。吸入二手菸,是小孩過敏性疾病與嬰兒猝死症候群的危險因素。母親應盡量不喝酒,喝酒每天不宜超過每公斤0.5公克酒精。這對60公斤體重的母親而言,大約相當於2個罐裝啤酒。喝酒後至少間隔2小時以上,才餵哺母乳。
4 奶嘴的使用:研究證據支持使用奶嘴可以降低嬰兒猝死症候群發生率,但住院中哺餵母乳之嬰兒使用奶嘴的目的,應僅限於撫慰接受治療嬰兒的情緒及減輕嬰兒疼痛。一般正常新生兒使用奶嘴的時機應延遲至出生後3-4週,待母親成功哺餵母乳後才開始在寶寶睡覺或小睡片刻時使用奶嘴。
5 維生素D的補充:純餵母乳有引起維生素D缺乏與佝僂症(rickets)的報告,為了維持嬰兒血清中維他命D的濃度,台灣兒科醫學會建議純母乳哺育或部分母乳哺育的寶寶,從新生兒開始每天給予400 IU口服維生素D。使用配方奶的兒童,如果每日進食少於1,000毫升加強維生素D的配方奶或奶粉,需要每天給予400 IU口服維生素D。維生素D 的其他來源,例如加強維生素D的食物,可計入400 IU的每日最低攝取量之中。
6 鐵及鋅的補充:含有鐵及鋅的副食品可在4-6個月時開始添加,4個月後尚未使用副食品之前,應開始每天補充口服鐵劑 1 mg/kg/day。
7 水分的補充:於純哺育母乳之嬰兒,除非有水分大量喪失的情形,並不需要另外補充水分,但並非絕對不可喝水。
8 早產兒:早產兒需較高的維生素與鐵的攝取量,需注意補充直到他們接受完整的固體食物且有正常的生長發育及血液標準值。12個月以下的早產兒,每日鐵攝取量至少需要2 mg/kg。接受母乳哺育的早產兒,在1個月之前即可開始每日補充2 mg/kg鐵,直至早產兒使用含鐵豐富的配方奶或開始食用固體食物。不需要額外補充鐵的特殊情形,包括多次輸血導致鐵質吸收較多之早產兒。
9 氟(fluoride)的補充:純哺育母乳的嬰兒,在出生後6個月內不需補充氟。所有兒童,均建議於6個月開始每半年接受公費牙齒塗氟。
10 母乳性黃疸(breast milk jaundice):母乳哺育嬰兒黃疸超過2週,雖然可能為母乳所導致,但應注意糞便顏色是否正常。可建議暫停母乳2天,其間每天繼續擠出母乳。2天之後如果黃疸改善,可繼續哺育母乳。如果黃疸沒有改善,應請兒科醫師作進一步檢查。寶寶出生30天後黃疸持續不退者,應由兒科醫師診治,並抽血檢驗直接膽色素及總膽色素。
11 配方奶:
11.1 不建議六個月以下使用嬰兒配方奶,有特殊需要時才可用。如有需要,優先使用液劑配方奶。
11.2 配方奶有時含有微量可能致病的細菌,包括Cronobacter sakazakii與Salmonella enterica。
11.3 清洗泡奶設備必須符合衛生原則:
11.3.1 事先必須以肥皂與水充分清洗雙手。
11.3.2 泡奶相關設備均在含清洗劑熱水內清洗,包括杯子、奶瓶、奶嘴、湯匙等。奶瓶與奶嘴內側、外側,應以專用刷子刷洗。
11.3.3 清洗之後以乾淨清水沖洗。
11.3.4 可用專用消毒設備或沸水消毒。
11.4 沖泡配方奶需符合衛生原則:
11.4.1 事先必須以肥皂與水充分清洗雙手。
11.4.2 準備煮沸的水,市售瓶裝水也需要煮沸。禁止以微波爐煮水,因為溫度內外不均,內部過熱的水可能導致燙傷。
11.4.3 在攝氏70度左右沖泡配方奶,可使用溫度計測量。
11.4.4 用水龍頭沖水,或在冷水、冰水內浸泡以快速降低奶水溫度。
11.4.5 應該在沖泡後2小時內使用完畢,置於室溫下超過2小時的奶水應該丟棄。如果至於攝氏5度以下冰箱冷藏室,可使用時間為24小時。
